横向技术合同管理办法

文章来源: 发布时间: 2019-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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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 

合肥物质科学研究院文件 

                        科合院发科发字〔20152 号                   

    

    

  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合肥物质科学研究院 

  横向技术合同管理办法》的通知 

    

  研究院各单位:  

  为加强横向技术合同的管理,鼓励科技人员积极承担各类横向科研项目,维护合肥研究院的合法权益,特制定《中国科学院合肥物质科学研究院横向技术合同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科学院合肥物质科学研究院 

  2015年3月12日 

  中国科学院合肥物质科学研究院 

  横向技术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科学院合肥物质科学研究院(简称:合肥研究院)横向技术合同的管理,鼓励科技人员积极承担各类横向科研项目,维护合肥研究院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合肥研究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横向技术合同是指合肥研究院给国内外企事业单位(不含部队、军工单位)提供技术开发、服务、咨询和产品而确立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根据任务的内容和性质的不同,技术合同分为: 

  1. 技术开发合同:指技术交易方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和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发所订立的合同,包括技术开发(合作)合同和技术开发(委托)合同两种形式;  

  2. 技术服务合同:指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另一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所订立的合同; 

  3. 技术咨询合同:包括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合同; 

  4. 技术产品销售合同:指已成熟的科技产品销售合同。 

  第三条  合肥研究院所属各单位与院外法人或自然人签订横向技术合同必须以中国科学院合肥物质科学研究院的名义签订。合肥研究院科技发展处是全院横向技术合同的职能管理部门;横向技术合同管理实行项目负责制,各研究单位对本单位人员承担的横向技术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负有预审、协调和监督的职责。 

  第四条  部队、军工单位委托或涉及国家安全需要保密的技术合同,由合肥研究院技术科研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章  横向技术合同的审查与签订  

  第五条  双方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拟定横向技术合同,项目负责人填写《中国科学院合肥物质科学研究院横向技术合同审批(备案)表》(见附件1,以下简称《横向技术合同审批(备案)表》),履行完相关审批程序后,由合肥研究院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后盖“中国科学院合肥物质科学研究院合同专用章”方为有效。相关技术合同文本应使用国家科技部统一编制的范本(参见附件2~5)。  

  第六条   合肥研究院横向技术合同的审查与签订实行院、所两级授权委托代理审批制度。 

  单项金额100万元人民币以内的横向技术合同,由研究院授权的分管所(所级中心)领导作为委托代理人签批,盖研究院授权各单位使用的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100万元(含100万)~500万元的横向技术合同,履行完研究所相应程序后由研究院科技发展处报分管副院长签批,盖研究院合同专用章(3)后生效;  

  5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的横向技术合同,履行完研究所相应程序后由研究院科技发展处报院长签批,盖研究院合同专用章(3)后生效。 

  第七条     签字盖章后的技术合同(100万元人民币以内)由各所存档保存(注:研究所管理横向合同的部门需每季度向院科发处提交已审批的《横向技术合同审批(备案)表》复印件),1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的合同正本由合肥研究院科技发展处留存,研究所科研办和项目负责人各执一份技术合同副本。  

  第八条     在技术合同书中项目联系人是指项目负责人,委托代理人是指由研究院授权的研究所(或所级中心)领导,无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及本单位盖章的合同一律无效。 

  第九条    对于没有履行审批备案程序的横向技术合同,不纳入相关奖励及职称评审项目范围。 

  第三章  横向技术合同的履行  

  第十条    横向技术合同依法订立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合肥研究院各有关单位和人员必须严格履行以确保我单位信誉和正当权益。  

  第十一条    合肥研究院各单位应为本单位承担的技术合同的履行提供必要的条件,并切实负起监督、协调技术合同履行的职责。  

  第十二条  横向技术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补充协议、会议纪要、书面签证、往来信函、文书、电话记录、传真、电报、合同履行记录及索赔报告等文件均为技术合同档案的组成部分。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妥善地处理、收集、整理、保存上述资料。  

  第十三条  对横向技术合同履行过程中合作方的违约行为,项目负责人及其所在单位负有查明原因和收集证据的义务,并应及时将有关情况及处理意见上报合肥研究院,按合同规定追究合作方的违约责任。  

  第十四条   在横向技术合同履行过程中合作各方发生纠纷,项目负责人及所在单位应当及时与合作方进行协商、调解,并分析查明原因。协商、调解均不能解决纠纷时,项目负责人及所在单位应及时提出解决方案,必要时可要求科技发展处和研究院法律顾问协助处理,并将相关情况向院领导汇报。  

  第四章 横向技术合同的变更与终止  

  第十五条   横向技术合同依法订立后不得擅自变更或中止。如确需变更或中止时,应与委托方或合作方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依法签订变更或中止合同的书面协议。  

  第十六条  由于技术合同任务承担者主观原因导致技术合同中止,合肥研究院有权冻结该项目的剩余研究经费。对研究院信誉和经济造成重大损失的,将视具体情况给予处罚,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章  横向技术合同责任 

  第十七条  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根据具体情况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1. 在合同签订过程中,未经授权或者超越委托代理权限,不依规定程序签订横向技术合同的; 

  2.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部门、个人失职,导致合同不能正常履行,给单位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  

  3. 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索贿受贿,循私舞弊,给单位造成损失的。  

  4.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擅自对外泄露商业及技术秘密给单位造成损失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中国科学院合肥物质科学研究院技术合同管理办法》(科合院发技字〔2008〕67号)同时废止。合肥研究院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合肥研究院科技发展处负责解释。  

    

  附件:1. 合肥研究院横向技术合同审批(备案)表 

        2. 技术开发(合作)合同 

        3. 技术开发(委托)合同 

        4. 技术服务合同 

        5. 技术咨询合同 

    

 

    

      

中国科学院合肥物质科学研究院 

2015年3月13日印发